当前位置:首页 > 企业文化 > 法治宣传

建设工程合同纠纷: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( 二)

发布时间:2019年10月10日

.建设工程质量

 

 

裁判规则42

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,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,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。

 

裁判规则43

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,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。

 

裁判规则44

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,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。

 

裁判规则45

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,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。

 

裁判规则46

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,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,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,按抗辩处理。

 

裁判规则47

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,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,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,按反诉处理。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 

裁判规则48

施工合同约定,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,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,按抗辩处理。

 

裁判规则49

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,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。

 

裁判规则50

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,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,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。

 

裁判规则51

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,包括返工(重作)。

 

裁判规则52

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;二是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。二者的性质、期限长短有所不同。

 

裁判规则53

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,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。

 

裁判规则54

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,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。

 

裁判规则55

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,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,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。

 

裁判规则56

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,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。

 

裁判规则57

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,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,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,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。

 

裁判规则58

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,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。

 

裁判规则59

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,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。

 

裁判规则60

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,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,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。

 

裁判规则61

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(保修金)。

 

裁判规则62

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,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。

 

裁判规则63

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,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。

浏览次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