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.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
裁判规则76
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,而非事实行为。
裁判规则77
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,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。
裁判规则78
在“白合同”有效的情况下,基于“黑合同”形成的结算,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。但承包人自愿放弃“黑白合同”之间价差的除外。
裁判规则79
结算之后,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,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。
裁判规则80
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,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,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。
裁判规则81
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、错项,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。如果施工合同约定,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、错项承担责任的,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。
裁判规则82
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,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裁判规则83
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,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84
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,不能进行解释推定。
裁判规则85
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,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,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。
裁判规则86
行政审计久审不决,且承包人无过错的,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87
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88
不能因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89
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90
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。
裁判规则91
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,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,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。
裁判规则92
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,不构成“黑合同”。
裁判规则93
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”,且该约定有效,才能适用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”规则。
裁判规则94
不能以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”的依据。
裁判规则95
不能以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1999-0201)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”的依据。
裁判规则96
不能以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或(GF-2017-0201)通用条款第14.2条作为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”的依据。
裁判规则97
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,才能主张适用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”。
裁判规则98
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,双方又达成(部分)结算合意的,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”。
裁判规则99
无效施工合同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”,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。
裁判规则100
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”。
裁判规则101
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,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102
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,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。
裁判规则103
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“奖励款”。
裁判规则104
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,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: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;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;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定额价格。
裁判规则105
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,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。
裁判规则106
对未完工程,应当通过“比例法”求得约定计价标准,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。
裁判规则107
超范围工程,也应通过“比例法”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。
裁判规则108
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,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。
裁判规则109
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,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,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,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。
裁判规则110
在三种计价标准中,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,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,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。
伍.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息计算
裁判规则111
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,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。
裁判规则112
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,该标准合法有效的,按照约定标准计算利息。
裁判规则113
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,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。
裁判规则114
施工合同无效的,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。
裁判规则115
利息的起算与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。
裁判规则116
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: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、工程实际交付之日、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、当事人起诉之日。
裁判规则117
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“工程实际交付之日”,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,根据证据推定的拟制交付之日,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。
裁判规则118
工程未交付使用,且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,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。
裁判规则119
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,只要不超过《民间借贷规定》划定的标准即可,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。
陆.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
裁判规则120
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,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,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。
裁判规则121
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,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,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。
裁判规则122
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,对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,不得要求赔偿。
裁判规则123
对承包人迟延竣工导致的损失,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,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。
裁判规则124
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,有约定的从约定,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,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,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。
裁判规则125
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,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。
裁判规则126
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。
裁判规则127
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,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。
裁判规则128
施工合同无效的,承、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,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。
裁判规则129
施工合同约定的“罚款”,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。
裁判规则130
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,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,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。
裁判规则131
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,法院应主动释明,但不得依职权酌减。
裁判规则132
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,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。
裁判规则133
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,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(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),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。